法院讯(孙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进行冻结,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长途奔袭,成功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和被执行人沈阳某建设公司因工程款产生纠纷,经柳河法院执行法官调解后,被告仍未自动履行,故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开立的很多银行账户均被查封,部分有存款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无法采取冻结措施,公司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法官通过与被执行人法务人员沟通后发现,被执行人一直在正常承建各类工程。建设工程需要现金流,不可能不使用银行账户体外循环。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释明逃避执行的法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要么限期履行,要么申报财产,否则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最终,被执行人承认沈阳某开发企业对其有一笔到期工程款尚未给付。
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开发企业核实情况,并依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进行冻结,向其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第三人到期未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该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该第三人不是被执行人,无法利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其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只能使用“费时费力”的线下查询方式。
承办案件的执行局副局长孙晴立即决定带队奔赴沈阳,查询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因为该企业开立账户众多,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孙局长要求被执行人提供与第三人的银行流水,排查可能有存款的账户,再由执行干警兵分两路进行查询。最终,通过对五家银行的查询,终于发现一个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存款52万元,执行人员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最终,执行团队以灵活高效的方式采取执行措施,成功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使一起标的为52万元的执行案件迅速执结,及时兑现了胜诉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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