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举案说法|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 属于夫妻共用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案件详情:

  2011年7月,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姜某(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元旦两人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1。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婚姻关系勉强维系。2015年6月17日,王某因车祸住院,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视神经损伤,王某入院后姜某便离家出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王某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庭审中,原、被告对以下事项达成一致:1.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育,被告姜某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但针对王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被告姜某主张共同分割,针对该款项的分割双方存有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本案中,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应为其个人财产,故姜某请求分割该赔偿款,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与姜某离婚;婚生子王某1由王某抚育,姜某每月给付婚生子王某1抚养费300元至其满十八周岁并独立生活时止;对于姜某请求分割王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杨蕾)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