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于圣杰)近日,昌吉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沙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昌吉市法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现年35岁的被申请人沙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5月26日左右,被申请人沙某某在昌吉市某家属院自己家中,使用木棒及菜刀对自己母亲杨某某进行殴打和砍杀,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右腰部、右臀部处侧及双侧小腿内侧多处锐器伤、头部多处钝器伤,导致杨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反复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沙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据了解,被申请人沙某某已不是第一次暴力伤人,在2007年3月30日15时许,被申请人沙某某在昌吉市某饭店闹事,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被沙某某持刀捅伤。经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沙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10月10日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入住新疆静宁医院,后于2011年10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沙某某实施暴力行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虽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据此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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